(2003年12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领导,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属于其批准权限内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属于其批准权限、需要上报审批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全部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亚美体育官方,项目的投资人应当组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项目法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项目法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资金包干协议。
第十二条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审批。
承揽水利工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可以采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二)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当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使用两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有形市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二)属于应急度汛、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时间紧迫无法组织招标的;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人,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自行招标: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签订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后,应当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涉及水利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地点、重要仪器设备和主要结构形式调整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其责任。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三)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一)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及其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还可以停止资金拨付并调整其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组建或者未明确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停止办理其后续审批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还可以停止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进行项目后评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在项目后评价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是指防洪、防潮、除涝、供水、灌溉、排水、节水、凿井、水电、滩涂开发及其配套、附属等各类工程的建造(新建、扩建、改建)和安装活动。
本办法所称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亚美体育官方、设备、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是指未取得国家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厂家生产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或者虽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但不符合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
(2003年12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亚美体育下載亚美体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