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水利工程通常分为水利水电工程(狭义的水利工程)和水力发电工程,二者分别归口水利行政部门和能源(电力)行政部门管理。水利发电工程特指部分水电站,因此绝大多数水利工程的行政管理主要由水利部门负责。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确立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如图3-1所示)。水利部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的宏观管理。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的监管职责;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监管。项目法人负责具体项目,落实全生命周期的目标管理。
除水利部门外,水利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还涉及能源电力等多个主管部门的管理职权。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利部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和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是水利建设项目的核心总管部门。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其下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水利部直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的授权或法律规范的规定,在本单位行政区划和职权范围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水利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流域管理机构由水利部直属,为正厅级事业单位。
目前,水利部在“七江河”(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和“一湖泊”(太湖)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资源管理、亚美体育下載河道管理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部门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1)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如前所述,由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重要河道项目,也可以由省级水利部门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流域规划分为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域的江河湖泊的流域规划,均须报国务院批准。
除重要河道项目外,其它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主要由省级水利部门规定。
按照水利建设项目分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市级、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流域范围的建设项目监督与管理。对于重点河道之内的小型水利项目和其他地域的水利工程,基层水利部门发挥一线的监督亚美体育官方、检查管理职能。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的分级管理通常如下表所示
水利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即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制、PPP等特殊模式除外),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资本针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而组建的、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目标管理的法人组织。
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关于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具体内容,详见第四部分第一节:水利工程的建设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与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参建单位订立合同,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广义的水利项目除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外,还包括水力发电工程(水电工程),其特指水电站。水电工程项目在建设上除需要适用水利管理体制外,在能源电力方面也应当服从能源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是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国家能源局及其下属的能源部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职能包括:
能源局内设电力司,负责拟订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衔接电力供需平衡。
通常法律意义上的水库大坝,指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其中的水工建筑物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规模更小的水库大坝,即小(2)型及以下的水库大坝,如果潜在的安全影响较大,则应当参照相关法规适用。
大坝一般建设于江河河道上,因此其工程建设总体遵循河道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在安全管理方面,水利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
在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方面,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为防治洪水等目的整治河道或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