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工作,2024年10月28日,省林业局出台了《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管理办法》(湘林地〔2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的历史沿革。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要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事项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随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要求省级主管部门抓紧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配套制度建设。《风景名胜区条例》在2016年修订时,将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的审核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2018年底,顺应国家机构改革,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转隶至林业主管部门。
(二)制定《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管理办法》势在必行。目前我省有风景名胜区71处亚美体育官方,根据以往统计,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审批事项年平均约为30-40件。鉴于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活动审批事项技术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结合机构转隶和政务服务事项改革的相关要求,很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为风景名胜区规划有效实施、风景资源严格保护和景区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办法》共十三条。分别为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核准机关、重大建设工程界定、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申请程序、省林业局办理程序亚美体育官方、许可有效期规定、变更调整规定、监管部门、责任追究、施行日期等。
《办法》具体界定了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的范畴:(一)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水库、水电站、大型桥梁、高压线走廊、缆车、索道、户外电梯、旅馆建筑、培训中心、疗养院、宗教建筑等设施;(二)风景名胜区内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景点建筑和旅游服务设施;(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和旅游服务设施;(四)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办法》第四条确定了我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的范围,从具体项目、用地规模、投资规模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一是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等关于重大建设工程的规定以及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将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水库、水电站、大型桥梁、高压线走廊、缆车、索道、户外电梯、旅馆建筑、培训中心、疗养院、宗教建筑等设施纳入范围;二是根据征求局相关处室、市(州)林业局、行业专家等意见并结合我省多年实践经验,最终确定“风景名胜区内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景点建筑和旅游服务设施”为重大工程;三是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21号)有关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二)重大公益设施项目。省本级新建和改扩建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场馆建设项目”,最终确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和旅游服务设施”为重大建设项目。
《办法》简化了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报批核准程序。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根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所在区位和实际管理情况,将《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第二十八条“2.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界定为市(州)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办法》第七条将审查报批程序由原来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等4级审查,精简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等3级审查。即:明确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风景名胜区在地级市市辖区范围内或同市州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省林业局核准。风景名胜区在县市范围内的,其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省林业局核准。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未明确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审批的有效时限,为规范审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省市的类似文件,在《办法》第九条明确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效期为两年,行政许可决定书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为一年,并在第十条和十一条分别明确了重新申请的情形和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